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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市享乐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皖01民初824号
案件名称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市享乐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享乐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824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元,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翠,安徽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享乐烟酒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金山花园**栋*层*号,注册号340313600009514。

经营者:黄立民。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市享乐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07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12月19日以其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秋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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