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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天网渔具有限公司与眉山市鳌头鱼饵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市开发区朝霞渔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2910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天网渔具有限公司与眉山市鳌头鱼饵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市开发区朝霞渔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天网渔具有限公司,眉山市鳌头鱼饵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市开发区朝霞渔具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2910号原告:四川省天网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通惠街。

法定代表人:杨俊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记明,成都行之专利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眉山市鳌头鱼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眉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刘余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红,四川洪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开发区朝霞渔具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经营者:陈朝霞,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崇辉,营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原告四川省天网渔具有限公司诉被告眉山市鳌头鱼饵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市开发区朝霞渔具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4号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省天网渔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眉山市鳌头鱼饵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市开发区朝霞渔具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天网渔具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眉山市鳌头鱼饵有限责任公司、遂宁市开发区朝霞渔具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天网渔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29元,减半收取计3514.5元,由四川省天网渔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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