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1023号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仇伟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汪克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维华,该公司员工。
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国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
2017年12月20日,原告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优扬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