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1126号原告:厦门市冠华兴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同明路487号(2#厂房)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林继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泽、林铭蔚,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6号和业广场2503房。
法定代表人:林宗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市冠华兴业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厦门市冠华兴业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市冠华兴业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市冠华兴业工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