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891号原告:广东隆源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才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森为富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席瑞红。
被告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广东隆源光电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一深圳市森为富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广东隆源光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2日自愿撤回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隆源光电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隆源光电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广东隆源光电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丁 婷审判员 何 万 阳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XX晶(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