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民初336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翟镇店,住所地新泰市汶南镇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翟镇店。
主要负责人:颜承珂。
被告: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金斗路与青云路交汇处青云超市。
法定代表人:郭成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士坡,男,该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朋,男,该公司采配总监。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翟镇店、新泰青云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