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18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聊城市胶美堂阿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东昌东路星光创业大厦A1904号。
法定代表人:丁振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东阿镇。
法定代表人:陆秀娥。
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上诉人聊城市胶美堂阿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8民初66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聊城市胶美堂阿胶有限公司上诉称,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虽然将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列为被告,但该公司只是中间平台。
聊城市胶美堂阿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及销售行为地、产品存储地均在山东聊城。
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福牌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侵害商标权侵权纠纷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鉴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聊城市胶美堂阿胶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