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6120号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6号院5号楼16层1915室。
法定代表人:崔大通。
被告广州市普瑞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樟边村为民南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玉。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普瑞缇实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150元,由原告珂娜朵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