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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大岭山悦购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1972民初13162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大岭山悦购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东莞市大岭山悦购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13162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25N。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洪涛,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大岭山悦购百货店。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永仪花园德政路20号,注册号为441900605532143。

经营者:彭成波,男,汉族,1978年3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陆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大岭山悦购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5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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