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223号原告: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方安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壁,广州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奥斯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金秋实。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奥斯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0日以被告深圳奥斯艾科技有限公司主动与其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捷特航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