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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迪丰与徐胜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民初1290号
案件名称高迪丰与徐胜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迪丰,徐胜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290号原告:高迪丰,男,汉族,1983年9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厉明侠、李玉洁,浙江陈志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胜敏,女,汉族,1985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89号1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高迪丰为与被告徐胜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高迪丰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请求将原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4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当日,原告高迪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高迪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迪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迪丰负担。

原告高迪丰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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