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48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长虹,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王云龙,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王云龙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璞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