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282号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延龙,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洪慧,女,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星期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