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9991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被告:檀姝莉,女,汉族,1998年2月2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檀姝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以各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敏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