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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厨之堂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民申2054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厨之堂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厨之堂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民申20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山市厨之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东福南路85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凌冬梅。

再审申请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厨之堂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厨之堂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2020)粤20民终2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欧派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法院判赔数额明显过低,有失公平,原审法院在酌定赔偿数额时没有考虑以下因素:1.“欧派”商标及企业名称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厨之堂公司侵权恶意明显。

厨之堂公司的经营范围与欧派公司具有竞争关系,厨之堂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侵权燃气灶产品及外包装箱上标注“欧派”“广东中山市欧派厨卫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广东中山市欧派厨卫有限公司(监制)实际上为已宣告解散的香港公司,厨之堂公司以此来逃避法律制裁。

3.欧派公司为本案诉讼支出了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原审判决金额不足以支付欧派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4.本案判决金额与该院其他同类案件判赔金额悬殊,也与外要其他法院判决金额相差甚远。

二、原审判赔金额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也不能有效遏制和威慑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厨之堂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根据再审申请人的请求和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审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法合理。

欧派公司在本案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厨之堂公司侵权行为而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厨之堂公司的获利情况,对其主张的律师费等支出未能提交相关票据予以证明,一、二审院综合考虑欧派公司的品牌的知名度,厨之堂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欧派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支出的公证费、购买侵权实物的费用等因素,酌定厨之堂公司向欧派公司支付赔偿款50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符合法律的规定,亦不存在不合理之处,本院予以支持。

欧派公司认为该赔偿数额过低、尚不足以支付其合理费用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欧派公司的再审申请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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