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申28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华市骏达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东孝街道金东村文德街322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柯小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延军,浙江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楼洪飞,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再审申请人金华市骏达箱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楼洪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7民终5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金华市骏达箱包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