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民初225号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380号1601-11室。
法定代表人:凌博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爱丽,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创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荆河街道问天商务大厦A座1903-1室。
法定代表人:吕春林。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创隆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上海樽煦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