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444号原告:东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申路80号四幢4号库H部位。
法定代表人:邵浩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1987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原告东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东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东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东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