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836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则男(特别授权代理),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宜家副食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新地东方花都***幢*号商铺。
经营者:张兴云。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宜家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武汉市江岸区宜家副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及邮寄费2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