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110号原告:苏晓星,男,汉族,1984年1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拉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永福路45号大院自编A33号利远汽配城二层B046号。
法定代表人:朱惠德。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晓星与被告广州拉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晓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晓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