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沈志军与义乌市神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肃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4986号
案件名称沈志军与义乌市神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肃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志军,义乌市神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肃清,张胜贵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4986号原告:沈志军,男,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洲,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神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前洪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李肃清。

被告:李肃清,男,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张胜贵(个体经营者),经营地四川省成都市。

原告沈志军诉被告义乌市神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肃清、张胜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

原告沈志军在缴纳诉讼费之前,于2017年12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义乌市神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肃清、张胜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志军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义乌市神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李肃清、张胜贵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军撤诉。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