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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少元、游武金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103刑初1313号
案件名称林少元、游武金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少元,游武金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3刑初131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少元,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陆丰市。

因本案于2017年6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肖松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游武金,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17年6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7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伟标,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荔检诉刑诉[2017]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少元、游武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莉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少元、游武金及指定辩护人肖松明、吴伟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7年4月开始,被告人林少元、游武金在广州市荔湾区桥中西海北路29号旁西侧加工厂内,在明知没有获得相关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假冒“Paparecipe”(春雨)、“JAYJUN”注册商标的面膜。

2017年6月12日,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游武金,当场查获假冒“Paparecipe”注册商标的黄色面膜24400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6200元)、假冒“Paparecipe”注册商标的黑色面膜8200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6100元)、假冒“Paparecipe”注册商标的面膜半成品88000片、假冒“JAYJUN”注册商标的面膜190片、假冒“JAYJUN”注册商标的包装盒9800个、假冒“JAYJUN”注册商标的标贴15000个、面膜原料1桶。

上述涉案“Paparecipe”、“JAYJUN”面膜,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证明,均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同日,被告人林少元被抓获。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林少元、游武金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游武金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少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辩称自己不是老板,承认参与了运输和管理工作。

被告人林少元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林少元不是涉案面膜加工厂的老板;

2.被告人林少元有酌定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其是初犯、偶犯,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

故请求对被告人林少元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游武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游武金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游武金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2.被告人游武金主观过错较小,情节轻微;

3.被告人游武金是初犯,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故请求被告人游武金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从2017年4月开始,被告人林少元、游武金在广州市荔湾区桥中西海北路29号旁西侧加工厂内,在明知没有获得相关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假冒“Paparecipe”(春雨)、“JAYJUN”注册商标的面膜。

2017年6月12日,民警在上址抓获被告人游武金,当场查获假冒“Paparecipe”注册商标的黄色面膜24400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6200元)、假冒“Paparecipe”注册商标的黑色面膜8200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6100元)以及假冒“Paparecipe”注册商标的面膜半成品88000片、假冒“JAYJUN”注册商标的面膜190片、假冒“JAYJUN”注册商标的包装盒9800个、假冒“JAYJUN”注册商标的标贴15000个、面膜原料1桶。

上述涉案“Paparecipe”、“JAYJUN”面膜,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证明,均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同日,被告人林少元被抓获。

以上事实,被告人林少元、游武金供认在案,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缴获的赃物面膜、包装盒、标贴等照片、营业执照、运输工具汽车照片,“Paparecipe”、“JAYJUN”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东莞唯兰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州纽汇商品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未授权证明、鉴定证明及价格表,厂房租赁合同及广州市荔湾区桥中街河沙第三股份合作经济社提供的租户名单,证人陈某1、张某1、吕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广州市海珠区价格认证中心穗海价认定[2017]108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告人林少元、游武金的供述及辩解、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少元、游武金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少元、游武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游武金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林少元、游武金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林少元、游武金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

辩护人关于上述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少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游武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缴获的涉案赃物(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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