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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志军与金牛区黄氏婚庆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川01民初4987号
案件名称沈志军与金牛区黄氏婚庆用品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志军,金牛区黄氏婚庆用品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初4987号原告:沈志军,男,汉族,1967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洲,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黄氏婚庆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荷花池市场东一区2楼A22号。

经营者:黄战术。

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受理原告沈志军与被告金牛区黄氏婚庆用品经营部(以下简称黄氏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后,沈志军于缴纳诉讼费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黄氏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沈志军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黄氏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军撤回对被告金牛区黄氏婚庆用品经营部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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