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319号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吾悦广场悦玩日用品经营部,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吾悦广场二层2022、2023、2025商铺(U)。
经营者:潘岳龙。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吾悦广场悦玩日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