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3民终1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好买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天齐路方正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行,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淄博好买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20)鲁0323民初3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好买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淄博好买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淄博好买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淄博好买购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