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辽06执87号 申请执行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广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新鸿雁烟酒茶行,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
经营者金卫东,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该行业主,住河南省夏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新鸿雁烟酒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2016)辽06民初1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新鸿雁烟酒茶行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新鸿雁烟酒茶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已将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新鸿雁烟酒茶行、字号经营者金卫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辽06执8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