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3707号之一原告:广州远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16号之一号1110。
法定代表人:凌雪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文浩,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杰,该公司职员。
被告:长沙悦源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二环线中江锦城18栋609室。
法定代表人:毛丹。
法定代表人:凌雪梅。
被告:长沙悦源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二环线中江锦城18栋609。
法定代表人:毛丹。
原告广州远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悦源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广州远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网络销售平台上使用“伊肤泉”字样,侵犯了原告“伊肤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在其网络销售平台上大量销售带有“伊肤泉”及“EVECHARM”的字样的侵权商品。
同时,被告恶意模仿原告官网域名“evech.com”而注册并使用“evechshop.com”域名,并在其网络销售平台上实施各种直接或间接的虚假宣传行为,误导相关公众以为被告的平台与原告具有某种授权或合作关系,以攀附原告的商誉。
为此,诉请法院判令:1.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包括且不限于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停止其网站上的虚假宣传行为);
2.判决将被告注册的网络域名“evechshop.com”转由原告注册使用,若不能支持的,请求判决注销该域名并禁止被告自已或以其它名义再次注册;
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万元。
被告长沙悦源百货贸易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长沙市悦源百货贸易有限公司的销售行为全部发生在常德市且常德市是长沙市货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丹的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
故请求将案件移送到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长沙市悦源百货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纠纷中的侵权人,其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而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并未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因此,本院作为被告长沙市悦源百货贸易有限公司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被告长沙市悦源百货贸易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长沙市悦源百货贸易有限公司管辖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70元,由被告长沙市悦源百货贸易有限公司管辖权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力夫审判员 闵俊伟审判员 何 鑫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法官助理马光祥书记员杨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二条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