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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西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大陈粮油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西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大陈粮油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辖终2046号
案件名称福建省西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大陈粮油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西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大陈粮油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省西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大陈粮油有限公司;昆山市巴城镇万客隆超市理城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2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西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竹岐乡苏洋村316国道边鑫诚兴园区2号楼。

法定代表人:邢红良,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大陈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前林,总经理。

原审被告:昆山市巴城镇万客隆超市理城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迎宾西路1199号121号楼。

经营者:徐明南。

上诉人福建省西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大陈粮油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昆山市巴城镇万客隆超市理城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民初173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福建省西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上诉称,其住所地在福建省且为本案第一被告,故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移送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

四川大陈粮油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昆山市巴城镇万客隆超市理城加盟店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之诉,本案被告昆山市巴城镇万客隆超市理城加盟店的住所地在昆山市,且被控侵权行为亦发生在昆山市,昆山市人民法院据此对案件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福建省西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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