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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谦林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19194号
案件名称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谦林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谦林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19194号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浙江谦林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钱库镇龙金大道以东10号(浙江天合包装有限公司厂房二幢3层)。

法定代表人:虞孟谦。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浙江谦林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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