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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7南通禾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成监控设备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977号
案件名称977南通禾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江苏金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成监控设备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通禾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江苏金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成监控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代理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苏05民初977号 原告:南通禾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东路699号京扬数码城D幢510室。

法定代表人:俞友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志勇,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媛媛,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金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斜桥镇江平路东168号。

法定代表人:倪正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玲燕,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金成监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斜桥镇江平路东168号。

法定代表人:郑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玲燕,江苏天地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禾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瑞公司)与被告江苏金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成光电公司)、江苏金成监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成监控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禾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媛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成光电公司、金成监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禾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两被告:1、支付禾瑞公司专利代理费尾款25200元,赔偿8400元违约金;

2、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9日,禾瑞公司与金成光电公司签订《专利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禾瑞公司为金成光电公司代理50个外观设计专利,总费用为42000元。

合同签订后,禾瑞公司按约为金成光电公司提供了专利代理服务,共代为申请了55件外观设计专利,发生专利代理服务费46200元,并应金成光电公司要求向金成监控公司开具了对应金额的正式发票。

但金成光电公司仅支付了21000元,尚有25200元尾款未支付,经禾瑞公司多次索要,仍拒绝支付。

禾瑞公司为维护其自身权利,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金成光电公司、金成监控公司共同辩称,1、本案合同的相对方是金成光电公司,禾瑞公司要求金成监控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应驳回对金成监控公司的诉讼请求;

2、禾瑞公司确实为金成光电公司代理了55件外观设计专利,且均获得授权,金成光电公司亦已支付了21000元,但是禾瑞公司未将所申请的专利证书交付给金成光电公司,由于当时的经办人已经离职,公司对后续情况不清楚,所以关于合同是否继续履行,需要与金成光电公司再协商。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8月29日,禾瑞公司和金成光电公司签订《专利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禾瑞公司为金成光电公司提供专利代理服务。

合同第一条约定禾瑞公司向金成光电公司收取的专利代理费包括外观专利代理费460元/件,外观申请费100元/件,外观授权费280元/件,共代理50件专利,费用合计42000元。

合同第二条约定:第一阶段服务费用21000元,金成光电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起2日内支付,第二阶段服务费用21000元,金成光电公司收到电子授权纳费通知后2日内支付。

金成光电公司如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所需费用,禾瑞公司有权不履行相应义务且合同即时作废,并且金成光电公司需赔偿禾瑞公司合同金额20%的违约款。

针对专利新申请案件,如果是国内专利新申请,则禾瑞公司收取的费用包括国内专利申请阶段的官费(即申请费、印刷费、实审费)。

禾瑞公司收取的服务费用不包括专利年费、复审费、公证费、专利申请维持费等第三方费用以及因金成光电公司要求而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主动要求改变或增加新的技术方案、改变申请类型、案件递交国知局后要求变更权利人、请求异议等费用)。

合同第六条约定:双方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因一方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除终止本合同外,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向对方请求损失赔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合同签订当天,金成光电公司向禾瑞公司支付了第一阶段21000元服务费。

合同签订后,禾瑞公司依约为金成光电公司申请了包括第ZL2016304950677号、名称为“边角连接FPC板型模组”外观设计专利权在内的55件专利,截至本案诉讼时,55件专利均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取得专利证书,共计发生服务费46200元(计算公式为:55件*(460元+100元+280元))。

2017年6月5日,禾瑞公司向金成监控公司开具了46200元知识产权服务费的增值税发票。

本院认为: 禾瑞公司与金成光电公司签订的专利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合同签订后,禾瑞公司依约履行了为金成光电公司代办专利申请事务的合同义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55件,全部获得授权,共计发生服务费46200元。

而金成光电公司仅支付了21000元服务费,尚有25200元未足额支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按照双方合同约定,金成光电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相应服务费,应赔偿禾瑞公司合同金额20%的违约款。

因此,金成光电公司应赔偿禾瑞公司8400元(42000元*20%)违约金。

关于禾瑞公司主张金成监控公司与金成光电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的主体系禾瑞公司与金成光电公司,金成监控公司未与禾瑞公司建立合同关系,故禾瑞公司主张金成监控公司共同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金成光电公司认为按照合同约定其应在收到电子授权纳费通知后2日内支付余款,但是其未收到电子授权纳费通知,因此不存在违约行为的主张,本院认为,禾瑞公司为金成光电公司代理的55件专利均已获得授权,专利获得授权,意味着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就各个专利发出电子授权纳费通知,且相应的申请费和授权费亦已按照国家规定予以缴纳,金成光电公司在涉案55件专利均已获授权的情形下抗辩未收到电子授权纳费通知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金成光电公司未按约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余款、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九十八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金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通禾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服务费25200元,并赔偿原告南通禾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400元;

二、驳回原告南通禾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告江苏金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南京山西路支行,帐号:10×××75,汇款凭证复印件寄交本院)。

审 判 长 庄敬重 审 判 员 任小明 审 判 员 浦智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飞云 书 记 员 石敬瑀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

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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