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10民初8891号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勇盛。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勇盛、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3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