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91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邴园庆,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虞山镇莫城杜小明服装店,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国际服装城3-8-1号店面。
经营者:杜小明。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妍,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虞山镇莫城杜小明服装店、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赵晓青审判员 王蔚珏审判员 林银勇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雄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