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1民初89号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盛振明,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霞,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句容市华阳街道果先生水果店,经营场所江苏省句容市华阳街道。
经营者:李阳,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现住江苏省句容市。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与被告句容市华阳街道果先生水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
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并于2021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涉案纠纷已妥善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