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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毅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67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毅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深圳市毅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初670号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F518时尚创意园F8栋2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2457898E。

法定代表人:殷洪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霖,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毅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南园街道锦龙社区华强南路2002号南华花园华日阁9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4ATE89。

法定代表人:陈美凤案由: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本院立案时间:2020年3月23日本院开庭时间:2020年9月10日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删除用于宣传推广侵权产品的网页、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被告深圳市毅锐科技有限公司经法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相关情况一、原告权利状况:外观设计名称:手机套专利申请日:2017日7月10日专利号:ZL20173030××××.8专利授权日:2017年12月5日权利人: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最近一次专利年费缴纳时间为2019年8月7日。

涉案专利保护颜色,原告当庭确认,手机套本体为黑色,手柄为灰色。

2018年2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作出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评价报告记载,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1的区别点在于产品正面凹凸纹路的设计、可展开部位的设计、背面边框的设计有较大差异,上述区别点足以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

二、被告侵权事实:原告主张被告构成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1、许诺销售侵权事实证据:(2019)厦鹭证内字第28480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4月25日,被告毅锐公司经营的京东网店“美婷手机配件专营店中”展示了被控侵权产品“泓狼王者荣耀吃鸡手柄手机壳iPhonexsmax手机壳苹果x/xs防摔支架螃蟹壳xr便携游戏深蓝色苹果XR6.1寸”,销售单价为人民币24.8元,有银白色颜色选择,有库存可售,累计评价20+。

2、销售侵权事实证据:(2019)厦鹭证内字第28480号公证书记载,原告于2019年4月25日在被告毅锐公司经营的京东网店购买了2个银白色被控侵权产品产品,共支付货款和运费49.5元,物流信息显示为韵达快递,运单号3505200305987。

(2019)厦鹭证内字第28480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4月28日,原告收取快递包裹一个,快递单号为3505200315892。

三、侵权比对被控侵权产品公证封存完好,外包装盒上的物流信息与前述一致。

当庭拆封公证封存外包装,内有1个带独立包装盒产品,被控侵权产品本身、外包装盒均无任何商标标识及生产厂家的信息。

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包括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1、立体图2共八幅视图。

? ? ? ? ? ? ? ? 原告对该款被控侵权产品图片无异议。

将该款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进行比对,原告公证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图片如下: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仰视图俯视图立体图1立体图2原告意见:二者构成相似;

本院对比认为:二者构成相似。

四、其它查明事实1、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人民币700元。

原告确认扣除前述维权费用后,剩余金额为其主张的经济损失,但没有提交经济损失的计算依据,请求人民法院酌定。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年费收据、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被控侵权产品实物、公证费发票、工商登记信息、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

本案外观设计专利处于合法有效状态,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属同类产品。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整体形状、图案、手机套本体颜色与本案专利产品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的手柄处为亮度较高的银灰色,银灰色亦属于灰色系列,故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似,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在网页中展示了侵权产品的图片,原告从被告处购得侵权产品,本院认定被告构成销售、许诺销售侵权。

被告自称有库存侵权产品,故原告要求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700元,总计人民币157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毅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ZL20173030××××.8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被告深圳市毅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每案赔偿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700元,总计人民币15700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应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被告深圳市毅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深圳市洛斐客文化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人民币23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被告深圳市毅锐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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