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8034号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宋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玲,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香枝,女,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香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2021年1月14日,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原告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俞海苓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依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