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知民初7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欢欢,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始宗新水暖中心,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
经营者:叶宗新。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固始宗新水暖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