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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陈志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岩民初字第233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陈志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陈志良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岩民初字第233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志良,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志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廖 松 福代理审判员 卢 丰 华代理审判员 刘 瑞 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琪(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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