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634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
委托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金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5-0。
法定代表人张光练。
本院在审理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金信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多预收的案件受理费42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