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知民初字第0164号原告(反诉被告)储裕龙。
委托代理人许士林,盐城市亭湖区先锋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盐城经济开发区鸿祥水泥制品厂。
负责人周书海,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秦悌兵,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储裕龙与被告(反诉原告)盐城经济开发区鸿祥水泥制品厂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储裕龙、被告(反诉原告)盐城经济开发区鸿祥水泥制品厂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分别于2016年1月21日和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和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储裕龙申请撤回起诉和被告(反诉原告)盐城经济开发区鸿祥水泥制品厂申请撤回反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储裕龙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盐城经济开发区鸿祥水泥制品厂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储裕龙负担;
反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盐城经济开发区鸿祥水泥制品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