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178号罪犯王永伟,男,198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东三法刑初字第9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永伟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2日作出(2012)东中法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1月21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
因罪犯王永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佛中法刑执字第507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王永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执行至2016年4月28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王永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永伟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获得一次嘉奖。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永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永伟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三十天(刑期执行至2016年1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