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1295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玲燕,女,汉族,1988年2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樊玲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