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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玲燕、柏瑞润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1知民初1295号
案件名称樊玲燕、柏瑞润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樊玲燕;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1295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樊玲燕,女,汉族,1988年2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樊玲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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