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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亚洲龙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乐清市群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3民初字第11号
案件名称温州亚洲龙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乐清市群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亚洲龙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群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初字第11号原告温州亚洲龙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包爱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书利,杭州市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乐清市群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朱启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亚洲龙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群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亚洲龙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乐清市群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亚洲龙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亚洲龙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乐清市群英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30元,共计1180元,由原告温州宁泰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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