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知初字第1096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前生,浙江聿兴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元兵。
本院在审理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元兵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