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895号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甄志强,副总裁。
转委托代理人:广州浩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唐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远东,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梁生电器店(个体经营者:梁汉南),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六路46号陶街电器商贸城B27档。
本院在审理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越秀区梁���电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步步高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