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辖终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淼,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丰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淼,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中央区京桥3丁目1番1号。
法定代表人津谷正明,董事。
原审被告上海卡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黄银丽。
上诉人广州市华南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广州丰力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均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635号民事裁定,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
两上诉人均认为,两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广州,故本案由两上诉人的共同住所地人民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进行审理更适宜。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实施地;
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初步表明,上海是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和许诺销售地,原审被告上海卡泰贸易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也位于上海,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
综上,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鞠晓红审 判 员 袁 玮代理审判员 刘胥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安 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