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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凤凰县久吉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31知民初1号
案件名称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凤凰县久吉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凤凰县久吉鸭脖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知民初1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晚报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凰县久吉鸭脖店,经营场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沱江镇虹桥**。

经营者:刘礼根,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凰县久吉鸭脖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黄振强审 判 员  彭四海人民陪审员  黄德源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或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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