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孔玮。
委托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
法定代表人顾留忠,镇长。
被告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长江东路8号(管委会大楼二楼第十六-十八室)。
法定代表人吴志华,董事长。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华、任红银,如皋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健壹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金港路以南、盈德气体以东。
法定代表人孟庆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扬州健壹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扬州健壹光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