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孔玮与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114号
案件名称孔玮与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扬州健壹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知民初字第00114号原告孔玮。

委托代理人杨照飞,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媛,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

法定代表人顾留忠,镇长。

被告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长江东路8号(管委会大楼二楼第十六-十八室)。

法定代表人吴志华,董事长。

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华、任红银,如皋市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健壹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金港路以南、盈德气体以东。

法定代表人孟庆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扬州健壹光电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如皋市长江镇人民政府、如皋沿江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扬州健壹光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