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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孔玮与被告宿迁市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光宇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宁知民初字第281号
案件名称原告孔玮与被告宿迁市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光宇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孔玮,宿迁市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光宇照明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281号原告孔玮,女。

委托代理人王晶、胡玲,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西路法院办公楼7-8层。

法定代表人宋培青,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良辉、肖尔和,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光宇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嵇海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宿迁市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光宇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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