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281号原告孔玮,女。
委托代理人王晶、胡玲,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洪泽湖西路法院办公楼7-8层。
法定代表人宋培青,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良辉、肖尔和,江苏大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光宇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嵇海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玮诉被告宿迁市宿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扬州市光宇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玮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孔玮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玮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