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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与杭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杭滨知初字第1020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与杭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杭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知初字第1020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

法定代表人:MarkP.Peterson,总裁。

委托代理人:陈莹,方超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法定代表人:郑雪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郁华、潘栋,浙江越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诉被告杭州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侵���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

2015年12月31日,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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