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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聪燕与广州丹奴士皮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411号
案件名称胡聪燕与广州丹奴士皮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聪燕,广州丹奴士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知民初字第411号原告:胡聪燕,女,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浙江省永嘉县,委托代理人:周斌,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杜兴,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丹奴士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路8号海峡两岸(汇龙)信息产业科技园第三层A区301B号,法定代表人:徐艇。

委托代理人:黄娟,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胡聪燕诉被告广州丹奴士皮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胡聪燕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聪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聪燕撤回对被告广州丹奴皮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550元,由原告胡聪燕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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